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3月22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3月22日发布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3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3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日本40.5%,美国30.1%。2019年3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4年1月2日,商务部收到浙江鸿盛化工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间苯二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间苯二酚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1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4年3月2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9年第10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间苯二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相关产品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