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企业信用管理重大调整!失信“门槛”提高,惩戒力度加大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施行,这是自2014年12月1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进行的一次重大调整。

新疆晨报记者从乌鲁木齐海关了解到,此次,新修订的《办法》在适用范围、信息采集与公示、认证程序、标准上进行了规范与完善,特别是奖励、惩戒措施方面内容更加具体明确,扩大了《办法》适用范围,所有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企业,包括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快件营运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运输企业等都将纳入到海关信用管理中来。

在信用管理措施方面,对高级认证企业的优惠措施由4项扩展至8项,增加了免除担保、减少企业稽核查频次等措施,细化了查验率措施,便利措施数量更多更实、内容更加具体。同时,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由原来的3项增加至7项,如增加了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存样留像放行措施,以及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将失信企业查验率提高到80%以上,惩戒力度明显加大,体现了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零容忍”。

在认定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标准方面,增加了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而降为失信企业的情形;增加了因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将为失信的情形。取消了因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降为失信的情形;取消了因报关差错率将而降为失信的情形;将企业违规行为比例标准与年度行政处罚累计金额标准,触发任标准即降为失信,调整为二者叠加关系,都触发标准才可降为失信,同时大幅提升累计行政处罚金额的额度标准。

乌鲁木齐海关企业管理处处长尔肯江·肉孜表示,2017年,新疆有30余家报关企业,由于业务量不大,且有一两次处罚金额不高违规行为,因为超过《暂行办法》设定的标准,被降为失信企业。此次新《办法》提高“失信”门槛,小企业再不会因为一两次处罚金额不高的轻微违规行为降为失信,这对新疆许多正在初创期、发展期的外贸(综合服务)小微企业具有很现实的意,非常有利于新疆外贸(服务)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

尔肯江·肉孜说:“《办法》坚持了原有《暂行办法》的信用措施实施的就低原则,海关按照就低原则实施管理,比如高级认证收发货人企业委托失信报关企业报关,海关将按照失信企业进行查验,不会免除查验吊装等相关费用,享受高级认证企业的优惠措施,从而鼓励高信用企业间强强联合,形成对失信企业的市场挤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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