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私利进口“洋垃圾”90余吨,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走私废物罪案件,被告人贺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入境,重量达90余吨。上海三中院以走私废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贺某与朱某(另案处理)共谋,在明知涉案塑料盒子、聚丙烯次级膜系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通过外商提供虚假单证,并由外商采用伪装方式装箱,以不具有进口固体废物资质的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朱某所在的上海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以一般贸易的形式予以申报进口。相关报关费用由被告人贺某以“包干费”的形式支付给朱某。
2018年5月,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贺某抓获。经查明,涉案的聚丙烯次膜重67.51公吨,塑料盒子重23.6公吨,均为限制进口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6条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第3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系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仍予以申报进口,重量达90余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贺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预缴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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